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上下联动、共同发力,持续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积极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现公布如下。
案例1:1月29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州区欧式街北段的德仁大药房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一次性口罩生产日期虚假标注(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8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月1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3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给当事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的供货人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案例2:1月27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甘州区楠嘉医疗用品店涉嫌高价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将0.2元/只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抬高到1.5元/只销售,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随货同行单,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违法所得五倍54720元顶格罚款和责令限期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10944元的行政处罚。1月31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3:2020年1月25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祺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街分公司销售的KN95和KN90口罩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原售价20元/只的基础上,提高至35元/只和40元/只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095元,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拟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顶格罚款8475元的行政处罚。1月30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4:2020年1月29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凌志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销售无中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明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480元,处以9000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2月1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5:2020年1月27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金州宾馆楼下巴秀芳烟酒店恶意哄抬物价销售一次性口罩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原售价为1元/只的一次性口罩提价至3元/只销售,提价幅度达200%,获取违法所得48.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拟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顶格罚款,罚没款合计292.32元。1月31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商品的质量、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侵害群众利益和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行为零容忍、出重拳,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与人民群众守望相助,共同战胜疫情。
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
确保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广大经营者: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口罩等医用商品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售罄缺货等情况。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全市广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禁止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全面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4日
编辑:李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