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牢人才优先理念,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善于创新的拔尖人才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张掖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全市各行业领域品德高尚、专业能力强、业绩贡献大、在市内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知名度和影响力高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三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着眼高端、注重实绩,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品德、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向基层和科研生产一线倾斜,突出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实效性。
第四条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拔尖人才每3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其中第一层次约占30%、第二层次约占70%。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管理期限内的甘肃省拔尖人才、甘肃省领军人才、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文化人才等省级以上优秀人才,不再纳入选拔范围。
第六条 拔尖人才应注重选拔优秀青年人才,45岁以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占比不低于15%。
第七条 拔尖人才从全市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张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以及民间能人中产生,重点选拔在推动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创新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含乡村工匠)。
第八条 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创新创业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奋斗奉献精神,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55周岁以下。同时,近三年在各自行业领域取得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业绩突出,同行认可,获得市厅级及以上专业奖项(其中国家级的前7名,省部级的前5名,市厅级的前3名)。
(二)在教育教学、医疗卫生、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畜牧兽医、水利工程、建筑设计、交通运输等领域,为推动本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创新推广、人才培养和基层服务,成绩显著,影响力大,获得市厅级及以上专业奖项(其中国家级的前7名,省部级的前5名,市厅级的前3名),取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及以上(均限前2名)。
(三)在工业发展、数字经济、会展产业等领域,积极开展创业创新、发明创造、人才培养,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获得县处级及以上奖项(其中国家级的前7名,省部级的前5名,市厅级的前3名,县处级的第1名)或取得专利5项及以上(前2名)。
(四)在现代服务业及其他领域,积极开展专业化服务,社会效益显著,在同行业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强,社会认可度高,获得县处级及以上奖项(其中国家级的前7名,省部级的前5名,市厅级的前3名,县处级的第1名)。
(五)在相关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引领性、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社会认可度极高的不受奖项限制。
第三章
选拔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拔尖人才选拔坚持突出重点领域、兼顾不同领域,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专家评审与会议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层层筛选、逐级推荐评选。
第十条 拔尖人才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向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印发选拔通知,公开选拔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推荐。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审核,市直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和省属驻张单位推荐人选由各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县区推荐人选由县区委组织、人社部门研究,推荐人选统一报至市人社局。
(三)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推荐人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分行业领域进行评审,按选拔计划1:1.2的比例,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会议审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将建议人选名单提请有关会议审定,在一定范围公示后,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职责及待遇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科技创新。以个人或团队形式,开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或创业创新,管理期内至少开展完成一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实现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二)联系服务基层。结合自身专长,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确定不少于2个联系点,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发展难题2项以上。
(三)培养青年人才。立足本行业、本单位,至少确定2名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人才作为培养对象,通过参与科学研究、创业创新和传帮带等方式,培养成为骨干人才。
(四)积极建言献策。围绕“四强”行动、“一屏四城五区”建设、全省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和产业发展等重点,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向市、县区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不少于3条。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活补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第一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000元、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8000元。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人当年另发奖金1000元。
(二)政治待遇。吸纳参与决策咨询,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时优先考虑。
(三)职称评聘。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一项业绩条件,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或聘任高一级岗位等级。
(四)科研创新。支持承担科研项目或创新项目,组建工作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五)学习培养。优先安排参加进修深造、学术研讨、座谈交流、学习考察和研修培训等活动。
(六)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制内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体制外人员统一组织体检。
第五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差异化考核,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在个人自评、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上组织专家测评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发放补贴、评优奖励、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
第十四条 拔尖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市厅级二等奖及以上专业奖项的(前3名);
(三)完成任务进展快、工作质量高、业内评价好的;
(四)为本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第十五条 在管理期内,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后,提请有关会议审定,取消拔尖人才资格。
(一)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
(二)本人自愿放弃资格的;
(三)解聘、调离本市的;
(四)去世、退休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失德失信,情节严重的;
(七)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拔尖人才的。
第十六条 将拔尖人才第一层次人选作为省领军人才后备对象进行重点培养,管理期内支持领衔组建科研团队、成立专家工作室或实施重点人才项目,有计划地选派参加学术交流、成果推介、考察观摩、进修深造或挂职锻炼。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优秀人才评选。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管理期从颁发证书之日算起,为期3年,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拔尖人才信息库,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拔尖人才基本情况变动和取得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逐级报送至市人社局
第二十条 优秀拔尖人才纳入市级领导联系服务专家人才范围,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及各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通过面谈、电话、微信、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上门慰问等方式,加强与拔尖人才的联系沟通,了解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积极为其排忧解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张掖市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市委人才小组发〔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