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7月11日举行的《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作为重点民生工程,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城市道路通行效率大幅提高、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在城市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停车秩序混乱、电动车违规行驶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张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张掖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经市四届三次人代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市多年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验和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总体来看,《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例如:为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行为,规定了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这种联合审批制的设定,更加严格了审批程序,更利于限制肆意挖路;为使城市居住老年人享受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条款,规定了城市区域内居住的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人员凭有效证件可办理免费公交卡;为将电动车管起来,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确保文明有序出行,对如何将电动车挂牌纳管,分类入道行驶、购买保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特色亮点条款立足本市市情,突出地方特色,确保条例在我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记者 杨静文)
编辑:谢媛媛